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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葡的京集团3512vip首页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管理办法

作者:新葡的京集团3512vip首页来源:行政办(1) 原创发布日期:2015年09月22日 19:07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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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管理办法

院行发[2013]0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新葡的京集团3512vip首页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管理工作,防止实验室危险废弃物污染危害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教育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实验室排污管理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院师生员工必须树立环境保护意识,尽量避免或减少实验室废弃物的产生,对可重复利用的实验室废弃物进行充分回收与合理利用。

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实验室危险废弃物,是指实验室在教学、科研活动等过程中所产生的,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废弃物及其污染物。

第四条  全院师生员工都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实验室废弃物的管理实行学院和实验室二级管理体制。

第六条 学院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组织本单位实验室制定并落实相关责任制度、实验室危险废弃物收集存放与处理规程、事故预防措施、事故应急预案等管理制度;

(二)落实学院集中存放危险废弃物的场地和相应设施;

(三)安排专人负责管理各实验室上交的危险废弃物;管理人要掌握危险废弃物的安全知识,建立台账。

(四)监督、指导实验室按规范要求完成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收集、存放和处理,发现问题或隐患立即组织整改。

第七条 实验室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制定并组织落实本实验室的相关责任制度、实验室危险废弃物收集存放与处理规程、事故预防措施、事故应急预案等管理制度;

(二)负责本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收集、存放、处理等;

(三)实验室负责人负责本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处置管理工作同时,各实验室必须指定专人具体负责本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收集、暂存与转运等工作

(四)各实验室对进入实验室进行教学或科研活动的人员,必须进行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处置方面的培训,加强管理与监督。

(五)发现问题或隐患立即整改。

第三章 处置要求

第八条 各实验室要根据本实验室产生的废弃物情况列出废弃物相容表或不相容表,悬挂于实验室明显处,并予以公告。

第九条 各实验室应根据产生危险废弃物的情况制定具体的收集注意事项、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并张贴于实验室危险废弃物收集容器旁明显处。

第十条  实验室不得将危险废弃物(含沾染危险废物的实验用具)混入生活垃圾和其他一般废物中存放;禁止随意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实验室废弃物。

第十一条 实验室应按废弃物类别备有相应的收集容器,容器必须合格,不能有破损、盖子损坏或其他可能导致废弃物泄漏的隐患。在废弃物收集容器上应明显标示其中废弃物的种类与性质,并保持清晰可见。

第十二条 废弃物收集容器应存放在室内适当场所,不得存放于楼道等公共区间。应保持通风,远离火源,避免高温、日晒、雨淋,不具相容性的废弃物应分别收集,不相容的废弃物收集容器不可混贮。

第十三条  产生具有放射性废弃物和具有感染性废弃物的实验室应将废弃物收集密封,明显标示其种类、性质和数量,并按国家相关规定加以适当屏蔽和隔离。

第十四条  对已收集的废弃物应建立相应的防护设施,以避免遭他人取用或意外泄漏而造成危害。

第十五条 盛装液体危险废弃物的容器内须保留足够的空间,确保容器内的液体不能超过容器容积的75%

第十六条 在常温常压下易燃、易爆及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废弃物,由实验室负责进行必要的预处理,使之稳定后方能进行一般存放,并按要求做好记录。

第十七条 对实验过程中产生的有毒有害废气,实验室应根据其特性、产生量以及环保要求制定并实施相应处理措施,确认其有害物质浓度达到国家要求的安全排放标准后才能排入大气。

第十八条 实验室危险废弃物达到一定量时,应当上交学院集中存放,学院负责管理的人员应及时报告学校职能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在学校安排处理之前,学院和实验室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危险废弃物的扩散、流失、渗漏或者产生交叉污染。

第二十条 学院和实验室在实验室危险废弃物转移交接时,相关人员必须在场,并做好交接记录,记录存档。

第二十一条 收集、存放和处理实验室危险废弃物过程中受污染的场地、设施、设备、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必须经过消除污染的处理,方可继续使用。

第四章 相关事项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必须严格按本办法的规定处置危险废弃物。对于因违规操作或管理失职而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由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承担责任,学院视情节给予责任人处理;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追究法律责任

学生违规操作而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由指导老师承担60%以上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院务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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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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