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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暂行规定
院行发[2014]01号
为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规范易制毒化学品的购买、保管、使用等行为,保障学院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国务院《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等相关规定,对易制毒化学品的购买、保管和使用,特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学院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负责人为科研副院长,其职责如下:
1.贯彻执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法律、法规等,确保学院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符合规定。
2.建立健全学院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机构,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工作责任,制定相关制度和工作措施。
3.批准实施学院易制毒化学品的年度购买计划,并做好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
4.组织安全检查,督促落实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重大问题。
5.组织培训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使用人员。
二、易制毒化学品保管员职责
1.负责学院易制毒化学品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相关台帐,做好相关数据的上报工作。
2.拟定学院易制毒化学品每年的购买计划,办理购买手续。
3.负责学院易制毒化学品库房的储存管理工作,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4.负责对学院易制毒化学品使用等环节的监督检查,发现隐患立即督促整改。
5.学院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负责人委托的其他工作。
三、易制毒化学品使用人员职责
1.在使用易制毒化学品过程中,必须有2人同时进行操作,做好核对复核工作,保证计量准确无误,并按台帐规定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2.使用人员要掌握易制毒化学品的特性,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确保易制毒化学品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
四、学院易制毒化学品实行统一购置,统一保管。申请购置人提出购置计划,由保管员负责办理购置手续。当易制毒化学品运抵单位后,必须有2人在场监视卸货、入库,数量核对无误后,有送货人、保管员、监督员分别在易制毒化学品出入库登记证明簿上签名。
五、易制毒化学品存放场所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并按照规定分类、分库、分柜(架)存放,禁止超量储存。
六、所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必须是本单位使用,不得以转让、转借、赠与等形式交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不得为其他单位代为办理购用证明。
七、易制毒化学品的保管、领取、使用等,严格执行“五双”制度 (双人保管、双人领取、双人使用、双把锁、双本账)。
八、如发生事故必须及时报告、妥善处置,保护好现场。
九、对违反本暂行规定的行为,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十、本暂行规定由院务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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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一四年七月一日